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寫在基本工資審議辦法之前

  身在職場除了前途與成就之外,大家重視的莫過於工資了,針對這一點勞委會特別定了一個基本工資審議辦法,雖然主要的成員都是政府相關單位,好像和自己沒啥直接關係,但其中的參考標準可是蠻值得大家瞭解的喔!

 

 

基本工資審議辦法
中華民國七十四年三月二十一日內政部台七十四內勞字第二九六五○四號令訂定發布
中華民國七十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行政院台七十六勞字第三○四七五號函核定修正
中華民國七十七年六月十三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台七十七勞動二字第○○四五二號令修正發布

第 一   條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為依勞動基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擬定基本工資,特訂定本辦法。

第 二   條

為審議基本工資,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設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主任委員兼任,委員十七人至二十三人,由左列機關、團體各派代表及遴聘有關專家學者兼任之,任期二年:

一、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二、經濟部。

三、財政部。

四、交通部。

五、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

六、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七、行政院主計處。

八、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九、台灣省政府。

十、台北市政府。

十一、高雄市政府。

十二、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

十三、中華民國全國總工會。

十四、中華民國全國工業總會。

十五、中華民國商業總會。

第 三   條

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動條件處處長兼任,承主任委員之命,辦理日常事務。置工作人員若干人,協助工作,由有關單位調兼之。

第 四   條

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為審議基本工資,應蒐集左列資料並研究之。

一、國家經濟發展狀況。

二、躉售物價指數。

三、消費者物價指數。

四、國民所得與平均每人所得。

五、各業勞動生產力及就業狀況。

六、各業勞工工資。

七、家庭收支調查統計。

第 五   條

基本工資經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報行政院核定後公告實施。

第 六   條

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委員、職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或研究費。

第 七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